如是、试问我祖亚伯拉罕、依其形躯何所得耶、 |
若亚伯拉罕因行见义、则有可夸、然于上帝前则无之、 |
经何云乎、亚伯拉罕信上帝、上帝遂以其信为义也、 |
夫行者得赏、非为恩、乃其所宜、 |
惟不行者、第信称不虔之人为义、彼信即以之为其义矣、 |
又如大卫谓于行之外、而上帝义之者为有福、 |
曰、厥过得宥、厥罪得掩、其曹福矣、 |
主不以为有罪、其人福矣、 |
是福也、祇及于受割者乎、抑亦及于未受割者乎、盖我侪谓亚伯拉罕之信、即以之为其义也、 |
何以为义、在割乎、抑在未割乎、非在割、乃在未割也、 |
且亚伯拉罕受割之号、即其未受割、因信为义之印证、使为凡未割而信者之父、致彼称义、 |
亦为受割者之父、即不第由乎割、亦践我父亚伯拉罕、未割而信之迹者也、 |
盖上帝许亚伯拉罕、及其苗裔承世、非由律、乃由因信之义、 |
若由律者为嗣、信则为虚、许亦废矣、 |
盖律以致怒、无律则无犯、 |
故由乎信、而依乎恩、致坚所许于诸裔、不第于宗律者、亦于宗亚伯拉罕之信者、亚伯拉罕于所信之上帝前、为我众之父、 |
如经云、我立尔为万邦之父、夫上帝即苏诸死者、命无为有者也、 |
亚伯拉罕虽已绝望、犹望而信、致为诸邦之父、如经云、尔裔将若星然、 |
彼虽年近百龄、自念其身如死、撒拉绝孕、而其信不衰、 |
且于上帝所许、不以不信而贰其心、惟信弥笃、归荣上帝、 |
深信上帝所许者、必能成之、 |
故因其信以之为义、 |
夫经所载以之为义者、不第为彼、亦为我侪、 |
即信使我主耶稣自死而起者、亦将以之为义也、 |
夫耶稣为我罪愆而被付、且为我见义而复起焉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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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马书
罗马书第四章
4:1 本章的一个大目的是用圣经上的话来支持因信称义的教训。在犹太人心目中,他们的祖先亚伯拉罕是靠行为称义的最高模范。他们相信亚伯拉罕蒙神赐福,答允他子孙繁衍,是因为他遵守神的命令和律例,是因“行律法而称义”(创26:4-5)。
但是保罗引用《创世记》15:6的话,“亚伯拉罕信神,这就算为他的义”,指出亚伯拉罕的得称为义是靠他的信心,而非行为。他更用《诗篇》32:1-2的话来证明(见7-8节)。
亚伯拉罕靠信心称义的事,发生在他受割礼之前,说明受割礼不是他被称义的理由。神应许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的福分,因此也是为一切相信的人所预备(9-12节),不是靠律法,乃是靠信心。亚伯拉罕的经历也证明人称义乃因着信(22-25)。
本节“肉体”一词,在保罗书信中常用,有时指血肉之躯(1:3),但在大多数情形下为象征讲法,指人的天然力量,包括身体、精神与意志。“凭着肉体”就是说靠自己的力量去遵行律法以完成义,也就是2节所说的“因行为称义”。
4:3 经文引自《创世记》15:6。亚伯拉罕离开故居来到迦南,神应许他子孙众多,可媲美天上繁星,海边的沙。亚伯拉罕对神的应许深信不疑,这就是他的信心。按犹太人的解释,亚伯拉罕是义人,信心是他的一种义行。保罗更正这种讲法,指出信心超乎义行,是产生义行的根,是得救的基础,也是人得救的唯一凭藉。
“算”字在希腊文为logizomai,是“归在帐上”的意思。这义原不属我们,基督完成了救赎,担去了我们的罪,又把祂的义归给我们,“算”为我们的义(6节;林前1:30;林后5:21)。此字在本书用了十一次,在新约其他地方只用了六次。
亚伯拉罕得算为义并非因他守律法、有何功劳,或者献了什么祭物,这些在神面前毫无可夸。他得算为义,只是因为他相信神的应许。
4:4-5 义行就象雇工付出劳力后从雇主那里得到报酬,本是应该的,不算恩典。凭信心却是白白领受赏赐,本不应得,因此完全是恩典。
4:6-8 保罗在3节引用了摩西五经中所记关于亚伯拉罕信心的榜样,现在再从《诗篇》中引述大卫的话来进一步证明并解释“义”是神因人的信心而给予人的。这是“珠串”的标准例(参3:10注)。引文来自《诗篇》32:1-2,可译为“过若得赦免,罪若得遮盖,这人是有福的。”神对肯悔罪的人不再算他为有罪,只要他认罪,便得到赦免(诗32:3-5)。
4:9 受了割礼的犹太人和未受割礼的外邦人,在神面前受到同等对待。二者都是罪人,但因着福音的救赎,都可以称义。既然如此,救恩便非凭人的义行得来。
4:10 亚伯拉罕因信称义在前,他接受割礼在后。《创世记》17章才有神要他行割礼,作为称义的记号(17:11)。这证明信心先于割礼。据犹太传统,二事之间隔了29年。亚伯拉罕的得救不是靠义行(以割礼为代表),而是靠信心(创15:6)。
4:11-12 亚伯拉罕因着信,神算他为义,割礼等等只是外加的记号。他既然早在割礼仪式之前因为信而称义,没有受割礼但相信神的外邦人,当然也可以象他一样称义;而受了割礼的犹太人若能学效亚伯拉罕的榜样,付上信心的代价,一样可以称义。不过受了割礼而坚持可靠行为来称义的,亚伯拉罕并不是他们的父;因此,犹太人和非犹太人,受割礼和未受割礼的,都只有凭信心才能得救。
4:13 保罗用“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”一句话,总结了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(见《创世记》15:5;17:5;22:17)。亚伯拉罕蒙福既远在受割礼前,他得到这应许的奖赏当然不是凭行为,而是靠神的恩典,因信而得到。而且那时尚未颁布律法,这应许因此不是在任何法律制度下颁给。亚伯拉罕能得到它,完全因为他的信。
“后裔”指一切以亚伯拉罕为“父”的人(11-12节)。“世界”指神的一切造物(1:20)。圣经并未明确指出所承受的范围。神的应许是:亚伯拉罕会有一个儿子,后裔会象天上的星一样多(创15章);又答复他可得迦南为业(创12:7;13:14-15;15:7,18-21;17:8),而且全人类将因他和他的后裔得福(创12:3;18:18),他和他的后裔有一天可“承受”全地。这事当在基督再来时实现(参诗37章;太5:5)。要是只有属律法的犹太人才是后裔,才能承受世界,亚伯拉罕的信心岂非落空,神的应许岂不也给取消了!
律法是神在西奈山上颁给以色列人的(参2:12注)。应许是亚伯拉罕初进迦南便已得到的。这两件事在历史上的先后,说明神的计划一直没有改变,一直要求人对祂有全心的信靠。
4:15 法律让人看见自己的罪,也可以发动罪(参7:5注,7:7-11)。法律只能带来刑罚,带来神的忿怒,而不是拯救。要是法律不存在,便没有逾越法律的事;但不是说罪便不存在,只是没有因逾越法律所定界限而形成的“过犯”。
4:16 “所以”与“是本乎信”之间的空白,《和合本》根据14节补入“人得为后裔”。但也有的补入“一切的事”是本乎信,或“这应许”是本乎信。总之,保罗希望说明神的计划以信为出发点,信是万事的基础。
“属乎律法的”指犹太人。“效法亚伯拉罕之信”的指信主的外邦人,他们没有律法,但步亚伯拉罕的后尘,相信神。凭行为称义完全无效,称义要靠信心和神的恩典。
4:17 17至25节进一步阐明本章3节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事。《创世记》15章记有神应许他必生一个儿子,后裔多如天上繁星;可是亚伯拉罕这时一个儿子也没有,妻子撒拉又不能生育。神25年后给他第二次应许,说他要成为“多国的父”(创17章),犹太人和非犹太人信徒都将跟亚伯拉罕的信心脚踪而行。他已年近百岁,撒拉早已生育断绝,的确要有无比的大信心才能接受神的应许。
“叫死人复活”也可译为“给死的予生命”,撒拉已死的子宫,神给予生命,怀孕生子以撒。
亚伯拉罕的这种信心也是基督徒信心的模范,我们信神,祂叫基督从死里复活(24-25节)。
4:23 因信称义既是得救的唯一方法,这真理就不只是为亚伯拉罕一个人,也是为所有的人。今天要我们以同样的信心来相信的,是主基督从死里复活。我们因信神复活的大能可以称义。
4:25 本节仿希伯来诗歌体写成,可能是当时一句赞美诗或者信条,和《以赛亚书》53:12的写法接近。本节指出称义的基础是相信基督的复活,5:18则说,称义是由于相信基督赎罪的牺牲(受死),二者并无矛盾,因为福音包括两方面:基督的死与复活。基督受死为我们付出赎价,祂复活使我们得与神和好。本节可以说是全部福音的缩写。
我们应该学习亚伯拉罕信心的功课,无论人生境遇如何,神必照祂所应许的为我们成就,所需要的是凭信心忍耐等候。